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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24日 17:11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院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工作,激励员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建设优质示范工程,结合我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制,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经济奖罚相挂钩,注重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奖罚对象为工程监理单位和学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对于在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过程中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效者予以奖励,对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及时发现隐患并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土建、安装、修缮等大型(总造价≥100万)工程项目。

第二章

第五条  奖励费用的主要来源是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其他方面的处罚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奖励一次,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项工程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该工程总罚款的60%

第六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工程监理单位或学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经济奖励:

1.发现较大质量差错或质量隐患,避免了返工或质量事故发生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造方案,经采纳能明显提高工程质量、工程效率的;

3.坚守岗位,坚持原则,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奖励,由学院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与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随监理费用进度款一起兑现。

第八条  对学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奖励,由主管院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院长审批。奖励分配及使用办法由部门会议研究执行,奖励费的支付和发放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第九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未及时发现隐患并造成质量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和事故性质,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学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基本分类如下: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

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工程倒塌或报废;

3)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1.一般质量事故:对工程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0.5-1万元;对工程项目管理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300-500元。

2.严重质量事故:对工程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1-2万元;对工程项目管理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1000-2000元;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3.重大质量事故:对工程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2-3万元;对工程项目管理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0-3000元;对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1000-15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学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时,学院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下发处罚通知,罚款从应支付的监理费用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人的处罚,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送学院人事处,从责任人当月应发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024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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