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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处务会议制度(试行)

2016年10月08日 13:4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基建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内容,进一步增强管理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基建处行使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重要平台,是基建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环节,是依规办事、处务公开、接受监督的必要载体,是基建处凝聚共识、协调推进、改革创新的根本途径。

第三条 处务会议必须坚决贯彻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处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建处员工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处务会议决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处务会议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推进层面的问题。

第五条  处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一般由处长主持召开,全处员工必须参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讨论一些特别事务可邀请学院主管领导参加。处长外出,由副处长负责主持召集处务会议。

第六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处务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调研、精细测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正式讨论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处务会议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调研后,可重新提交处务会议讨论。

第八条  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向学院主管领导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如若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更改原决定的,必须经处长同意后,重新召开处务会议讨论确定;事情较紧急时,处长、副处长协商确定后执行,但事后必须在处务会议上说明情况。

第九条  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处长、副处长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该项目的同志应向处务会议及时报告。

第十条  处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议事原则是: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基建处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

2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部署下,制定学院的基本建设规划。

3、讨论研究基建工程的项目立项、标前考察、招标文书、工程合同、施工变更、认质认价实施方案、建材品牌指定、工程决算报告、相关配套数据等基建处所辖业务;

4、通报招标限价、招标结果、认质认价结果、工程变更量、工程项目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等必要公开的处务信息;

5、研究基建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预算、设备购置计划、各级各类评选人员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员工岗位调整、业务划分调整、外培人选确定、津贴福利分配等事宜;

6、其它基建处业务涉及的事项和问题。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议记录是最具权威性的记载,是基建处长期保存的部门档案资料。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审核,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处务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工程项目专家论证会议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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