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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6年11月30日 08:36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优质工程、廉政工程。根据国家相关建筑法规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院资金支付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其中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承担;改建、拆除、维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后勤处承担。

一、工程立项程序

(一)预算内基建、修缮项目立项

凡列入年度预算内拟进行的基建、扩建、改建、拆除、维修、装饰等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都应立项。

⒈工程项目的立项由使用(或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基建处或后勤处提出书面立项申请报告,包括工程项目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完成后收益分析报告等内容。

⒉基建处或后勤处接到使用部门申请报告后,及时进行实地考察和前期论证工作,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学院基本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基建处或后勤处承担的项目,也需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并经学院基本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

⒊学院基本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以下程序逐级审批签字立项:

投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

投资金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分管院领导报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签立项;

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院长审签立项;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后,由院长审签立项。

(二)预算外基建、修缮项目立项

凡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基建、修缮项目,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实施,由项目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阐明实施项目的理由,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由财务处核定预算外资金额度,经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再按预算内基建、修缮项目程序审批立项。

二、设计、预算、监理、招标

(一)设计

⒈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坚持节俭、实用的原则。

⒉凡设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议标或询价方式确定设计单位;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预算

工程项目设计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或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工程预算,预算完成后按以下程序审核:

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核;

2万元(含)至5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核;

5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核;

100万(含)以上项目预算由党委会审核。

(三)监理

预算在100万(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在4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比较复杂的修缮改造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进行施工过程监管。

(四)招标

基建项目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通过招标代理或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标。修缮、改造项目预算在40万元(含)以上,通过招标代理公开招标。

三、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工程项目预算审定后,根据《基建、修缮、装饰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工职院院字〔2010〕103号)执行。

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公司确定后,主办单位按照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陕工职院院字〔2010〕54号)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工程管理

⒈项目承办部门和监理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监控,施工单位要协助做好项目的质量、进度管理工作。

⒉工程开工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应与乙方负责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交底,主要包括:工程现场工作内容、地下已知和未知管线、施工现场的划定、水源、电源地点及校园施工注意事项与安全操作要求等内容。

⒊甲方技术人员、监理公司对工程方案、工程质量控制负有全面责任,施工中必须根据需要经常到现场检查指导、解答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⒋甲方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工程的质量要求与工期要求,定期听取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困难。

⒌承包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⒍工程变更

施工过程中,按使用要求确需变更设计时,对增加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事先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基建工程变更:

⑴5000元以内的由基建处长审签。

⑵5000元(含)至2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审签。

⑶2万元(含)至5万元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签。

⑷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院长审签。

⑸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审签。

修缮工程变更:

⑵3千元以内的变更由后勤处长审签。

⑵3千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签。

⑶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签。

(4) 2万元(含)以上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工程验收与决算

⒈验收的组织

一般修缮工程项目验收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参加人员由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使用单位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公司参加。基建项目验收还要邀请相关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商参加。

⒉工程初验

初验时,一般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或返工。依据工程项目需要,初验可以分段、分批次进行。

⒊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是对工程质量、数量的全面检查,也是最终验收。一般在工程竣工正式交付使用前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消防、人防、环评等专项验收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关合格手续后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要提前三天通知相关单位参加,确保不漏项。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应做好记录。

综合验收结束后,要召开各相关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清单式签收,该项目正式转入质保管理期。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后勤处商施工企业及时维修、维护;出现因管理缺失导致的使用问题,由使用部门商施工企业有偿维修。

若综合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另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相关签收手续。

⒋综合验收须提交的主要文件、资料:

⑴设计图纸。

⑵工程变更通知书、变更图纸、变更签证资料。

⑶工程竣工图。

⑷工程竣工报告。

⑸工程监理报告。

⑹施工阶段性试样检测报告。

⑺工程合同书及附件。

⑻工程监理资料。

⑼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工程决算审核及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工程决算,当年工程一般应于当年决算。对于较简单的工程,一般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周内进行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送工程管理部门逐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意见施工单位重新修订工程决算书,经项目承办部门再次复核后报学院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项目承办部门,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给付手续。工程质保金在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给付申请、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项目承办部门核签给付凭证、财务部门无息支付相应的质保金。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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