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基建工程的档案内容、建设标准、移交程序、使用规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标准DA/T28-2002)和学院《重大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归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指在我院基本建设工作实践中,从论证立项、报批报建、公开招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技术图表、音视频资源等重要的原始过程档案资料。
第三条基建档案是学院后续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学院永久保存的档案资料。基建、后勤、国资等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建设工作,必须做到及时留存、原始记录、准确完整、保管安全、移交按时。
第四条基建档案建设涉及工程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业务单位,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必须载明归档文件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内容。负责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方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规定。否则,不得审签尾款支付。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五条基建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在立项、报建、招标、设计、勘测、施工、监理、结算、验收、管理等各环节形成的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报表和音频视频资源等。
第六条立项阶段的主要档案如下:
1.提交院长办公会立项审议的申请单及附件;
2.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的立项决议;
3.重大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省教育厅的立项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 项目报建阶段的主要档案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图;
2.建筑物放线成果表、建筑物验线表;
3.招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人防技术审查报告或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单;
7.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批复;
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9.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信息备案单;
10.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
11.地震局备案手续;
12.沉降观测资料(服务合同、观测报告);
13.其他资料(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防雷审核意见书、抗震审核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备案单、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节能审查备案表、防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档案如下:
1.投资估算、设计任务书
2.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方案;
3.施工图;
4.各专业(建筑、结构、水施、电施、暖施、弱电)设计计算书;
5.地质勘察资料(服务合同、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地勘报告);
6.相关设计资料(服务合同、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任命书、设计变更技术资料)。
第九条项目招标阶段的主要档案如下:
1.招标代理合同书;
2.招标过程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名资料、资格预审资料、答疑记录、评标资料、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合同书;
4.配套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资料要求同2)
第十条 施工过程档案主要如下:
1.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五大员上岗证(造价、施工、安全、质检、资料);
2.文物普探资料(服务合同、普探报告);
3.地基基础资料(含桩基竣工图纸、检测报告、问题坑处理及清孔变更、其他桩基工程资料等);
4.主体工程施工资料(建材的检测报告、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5.项目变更资料(立项审批资料含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签证资料含图纸、预算);
6.装饰装修资料(水、电、暖、消防安装,墙、地、顶装饰资料);
7.项目配套设备资料(招标合同书、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8.工程监理资料(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暂停令、监理月报、旁站记录、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总结,分包、供货、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9.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0.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11.建筑材料质量证明单、试验报告;
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
13.建筑与结构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
14.室外工程施工文件及竣工图;
15.消防工程施工资料按照以下清单整理
(1)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火灾报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型式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
(4)气体灭火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防火门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B签);
(6)应急疏散标志产品、应急照明灯(型式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
(7)防火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消防水泵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9)消火栓箱及其配件(型式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或认可证书);
(10)防火建筑材料(型式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或认可证书);
(11)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12)有关消防工程的变更图纸;
(13)工程竣工图纸(含建筑、水、暖、电);
(14)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调试记录、各项实验记录)。
注: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档案主要如下:
1.自评报告;
2.竣工图纸(含变更图纸、技术文件);
3.监理报告;
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7.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
9.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合格文件;
10.工程现场声像材料(照片、光盘、录像带等);
11.工程保修书;
12.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13.项目档案移交清单。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工作由基建处档案管理员负责按档案规范审核各单位移交的全部档案资料,负责向学院档案室移交并办理清单式(详见附件一)交接手续,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基建档案基本规范:卷内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卷内文件固定顺序后逐张打印页号,按照规则打印卷内文件目录,拆除卷内金属物,用卷皮装订成册,填写案卷封面和备考表。
第十四条基建档案的文件资料格式应统一,纸质优良,字迹工整、耐久,图像清晰,组卷要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综合管理文件按年度结合问题组卷;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阶段、结构、专业组卷;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等顺序组卷。
第十五条基建档案建设实行责任制。档案建设涉及立项、招标、报建环节的资料由基建处承担报建工作的员工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涉及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地质勘探等环节的资料由基建处的项目负责人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时移交;涉及专业分包项目的工程档案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整理、装订、移交。对档案资料未全部移交的项目,基建处长不得审签工程项目尾款。
第十六条基建档案未移交给基建处档案管理员之前,均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员工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毁灭。基建项目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清单式移交(详见附件一)手续。否则,造成的档案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综合验收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清单式(详见附件一)档案移交手续。对于档案资料不全、装订不规范、移交数量不足的建设项目档案,档案管理员可以拒绝签收。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档案管理员按规范进行梳理、汇总,逐一填写档案备考表,并按案卷顺序录入南大之星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基建处档案管理员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学院档案馆移交全部应归档文件。重要档案原则上学院档案室、基建处档案室各永久报存一份,以备基建工作日常查询。
第二十条基建档案查询、复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详见附件二),原则上不给校外单位提供查询服务。确需借阅、使用基建处档案必须经基建处领导审签,否则不得带离档案保管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类基建工程项目,重大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档案移交签收清单
附件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档案查询(借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