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基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进一步增强项目管理的时效性、有效性、可控性,结合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公司三方代表定期碰头议事、统筹协调、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也是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项目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更是凝聚三方力量、高效推进建设项目的必要举措。
第三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必须以国家相关法规和建筑行业规范为基本遵循,立足于基建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相关约定,在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的主导下,三方代表平等协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旨在统一共识、商榷方案、落实责任、协作推进。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三方协商可临时召开。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承包单位、监理公司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相关的技术专家、专业分包商、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建项目管理负责人等列席参加。讨论一些特别事务可邀请学院主管领导,承包单位和监理公司主要领导参加。
第五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之前,各方代表要立足实际、充分调研、精细测算、提供可靠地依据。正式讨论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带领本单位员工自觉贯彻落实。若执行过程遇到新情况,确实需要更改原决定的,必须经三方负责人碰头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启动更改工作。
第七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发布《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议事原则是: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三方代表协商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通报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施工计划、工期编排、施工重点和控制性节点;
2、监理公司通报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施工质量、进度和监理例会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3、建设单位通报项目实施中,涉及施工质量、进度和监理管理的处罚决定;
4、商讨建设项目的重大技术变更的可行性、施工质量事故的改进方案、技术专家论证意见落实的举措;
5、商讨建筑材料认质认价的实施方案、有关子项目建设的方案等;
6、共商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新问题解决方案,落实具体的实施责任、验收标准、施工进度等相关事宜;
7、协商涉及建设项目的其它未尽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形成的《基建工程三方联席会议纪要》可作为工程项目签证、审计结算、费用支付的重要佐证资料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建设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即基建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建设单位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